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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武汉鑫银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武汉鑫银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93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锦街2号。法定代表人朱红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鑫银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290号,注册号:4xx8。法定代表人陈争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银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金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