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481号原告: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民兴集镇南鑫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江耀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988号。法定代表人:杨仲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需方所在地法院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另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艾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