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被告叶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经法官动员和亲属劝说,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决定暂时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张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