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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被告叶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经法官动员和亲属劝说,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决定暂时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张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