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丁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520号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丁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