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8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王火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王火兴,沈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凤飞。被执行人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武江。被执行人王火兴。被执行人沈桃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沈桃花、王火兴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11幢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311.8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2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桃花、王火兴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11幢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311.8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2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002727号,内容详见宁金房地杭估F字(2016-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