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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国 与被执行人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吉林省。被执行人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锦州辽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在押,其公司财产均被查封或抵押,又无存款可供执行,造成本案暂时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