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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庆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62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4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龙岗区xx酒店路段时在车中睡着,当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61mg/100ml。经核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王某某提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恳请中级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一、上诉人虽然是无证驾驶,但事出仓促,司机又临时外出,所以不得己匆忙驾车前往赴会,但在驾驶一小段不足500米的路程后便意识到不妥,遂靠边停车等待司机前来开车,自动中止了危险驾驶这一危险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小,且行驶路程极短且在夜间车少人稀又未造成任何损害,其行为危险的急迫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也极其轻微。二、上诉人在工作中系公司的业务骨干,一贯工作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悔罪表现强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上诉人系公司的业务骨干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劳动者数十名,上诉人被判刑后会影响劳资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事实、证据,业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已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各种犯罪情节,并已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再行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请求改判缓刑的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那竞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