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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谷颖与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颖,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698号原告谷颖。被告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颖与被告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颖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颖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