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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成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晟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成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晟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成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85号。法定代表人申钢,经理。被执行人晟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注册号120000400066385。法定代表人南雪花,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成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晟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