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龙泽勇与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勇,胡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初385号原告龙泽勇,男.。被告胡小辉,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勇与被告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泽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