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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龙泽勇与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泽勇,胡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初385号原告龙泽勇,男.。被告胡小辉,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勇与被告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泽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