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双等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刘飞,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01-3号原告:李双,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刘飞,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序权,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刘飞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