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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圣某故意伤害案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圣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利辛县江集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效毛、姜成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圣某及其辩护人董效毛、姜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圣某与被害人郑某因家庭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将被害人鼻部打伤。经鉴定,郑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无前科,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下午,在利辛县江集镇,被告人圣某与被害人郑某因家庭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将被害人鼻部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的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圣某于2016年3月2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呈请出具主动投案证明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民事调解书、申请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郑某甲证言;被害人郑某陈述;被告人圣某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此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