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阳诉被告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阳,张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80号原告许志阳,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张新方,男,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阳诉被告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志阳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