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阳诉被告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阳,张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80号原告许志阳,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张新方,男,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阳诉被告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志阳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