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享与张兆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享,张兆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579号原告章享,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张兆流,无固定职业。原告章享诉被告张兆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宝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兆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享诉称,2014年1月14日,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张兆流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新点造价软件1套,加密锁号码为EP075777,价格为3000元,并要求原告开具抬头为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交易地填为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洋青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允鹏公司被告办公室内。发票号码为00081312,其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购买新点软件款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兆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兆流向原告章享购买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产品“国泰新点造价软件”一套,价格为3000元。2014年1月14日在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将该产品交付给被告张兆流,被告张兆流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原告认为是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当日按照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购货单位,收款单位为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章享,开具并寄送了税务发票到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兆流一直未向原告付款。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付软件款3000元。该院作出(2015)洪民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张兆流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该收条不能反映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原告向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购物发票属单方行为,不能证实张兆流履行职务行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原告主张与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章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因索要软件款花费交通费800元及误工费1000元,未能举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张兆流出具的收条一张、发票一张、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兆流向原告章享购买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产品“国泰新点造价软件”一套,被告张兆流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业经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已生效(2015)洪民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宿迁允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故被告张兆流应是买卖合同相对人,且该判决书已认定被告张兆流至今未支付购货款,故应由被告张兆流支付原告购货款3000元。被告张兆流作为购货人应在2014年1月14日收到货物时即应支付原告货款,逾期未支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索要该笔货款产生交通费及误工费未能举证,且即使有交通费及误工费损失亦不属直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兆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享货款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兆流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帅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