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利兵、李利鹏与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兵,李利鹏,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32号申请人李利兵,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利鹏,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保人薛齐卓,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新河镇。被申请人陈震刚,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利兵、李利鹏与被申请人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担保人薛齐卓以其所有的鄂K×××××小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台;二、查封、扣押担保人薛齐卓所有的鄂K×××××小车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