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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利兵、李利鹏与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兵,李利鹏,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32号申请人李利兵,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利鹏,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保人薛齐卓,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新河镇。被申请人陈震刚,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利兵、李利鹏与被申请人陈震刚、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担保人薛齐卓以其所有的鄂K×××××小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恒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台;二、查封、扣押担保人薛齐卓所有的鄂K×××××小车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