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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58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邵振华,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振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於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