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永华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115号原告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廖永华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变更编号为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关于研究桂湖温泉生态城项目征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政策予以补偿。本案为涉不动产案件,该不动产系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告》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静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