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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继来与崔丕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来,崔丕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426号原告王继来,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崔丕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来与被告崔丕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