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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建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22号原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民,系该公司工会主席。被告柳建政。原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柳建政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庭审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建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