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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海连与被告孙丽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海连,孙丽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63号原告:曲海连。被告:孙丽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连与被告孙丽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