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海连与被告孙丽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海连,孙丽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63号原告:曲海连。被告:孙丽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连与被告孙丽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