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西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西中申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收到督促履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