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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克亚、皇传付与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亚,皇传付,庞良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38号原告:郑克亚,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皇传付,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岑琛,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被告:庞良俊,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新区。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亚、皇传付与被告庞良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克亚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克亚、皇传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亚、皇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克亚承担。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岳永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