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志明与王彩旺、赵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明,王彩旺,赵丽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吕志明,男,46岁,汉族,医生,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彩旺,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赵丽苹,男,39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吕志明与被执行人王彩旺、赵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志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105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需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