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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巴孩与段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巴孩,段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徐巴孩。被执行人段雪利。本院在执行徐巴孩与段雪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芳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