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巴孩与段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巴孩,段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徐巴孩。被执行人段雪利。本院在执行徐巴孩与段雪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芳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