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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李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李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390号原告赵高峰,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被告李秋梅,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生。原告赵高峰诉被告李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峰撤回对被告李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高峰承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