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李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李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390号原告赵高峰,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生。被告李秋梅,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生。原告赵高峰诉被告李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峰撤回对被告李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高峰承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