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227号原告全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