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张永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许飞,经理。上诉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均约定“合同违约争议解决地在东营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侯丽萍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七日书记员 赵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