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恢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祥生与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生,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恢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生,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旺芝,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政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久春,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45000元。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椒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00万元。因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工程决算,不能确定工程款范围内的具体数额,现不能进行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人仲裁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瑜审 判 员 班 浩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