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60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古典家具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李吉甫。委托代理人代美丽,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员工,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简称中和经世研究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中和经世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代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面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对《边缘化的农村社会成员》、《现阶段村级社区公共决策探析》、《村民自治面临种种挑战》、《不同类型村庄村民公共参与差异——以浙江省的三个村庄为例》、《个私经济发达背景下的能人型村治——以浙江省东阳市白坦一村为例》、《村民自治的成长:国家进入与社区内生》、《农民“种房”与弱者的反“制”》等七篇文章享有著作权。中和经世研究院未经许可在其域名为comment-cn.net的网站提供了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和经世研究院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6800元及律师费3000元。中和经世研究院答辩称:三面向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人为原作者,三面向公司系恶意连续起诉我院;我院主办的涉案网站系非盈利、非经营、公益性的提供论坛服务的网站,未从涉案网站中获取利益;我院网站上有详细的来稿说明、版权说明、联系方式等,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我院不同意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8日,三面向公司与卢福营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获得涉案五篇文章《边缘化的农村社会成员》、《现阶段村级社区公共决策探析》、《村民自治面临种种挑战》、《不同类型村庄村民公共参与差异——以浙江省的三个村庄为例》、《个私经济发达背景下的能人型村治——以浙江省东阳市白坦一村为例》为期10年的著作权。2006年4月,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了詹启智主编、卢福营著的《乡村社会变迁与乡村治理》一书,该书版权页载明“eqoac(○,c)2005-2015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该书收录了上述五篇涉案文章。经比对,上述文章与涉案文章一致。2005年2月23日,三面向公司与吴毅签订《委托与版权转让合同书》获得涉案文章《村民自治的成长:国家进入与社区内生》、《农民“种房”与弱者的反“制”》为期10年的著作权。2016年2月,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了詹启智主编、吴毅著的《转型社会的乡村政治》一书,该书版权页载明“eqoac(○,c)2005-2015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该书收录了上述二篇涉案文章。经比对,上述文章与涉案文章一致。上述七篇文章字数共计约40千字。在中和经世研究院经营的域名为comment-cn.net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涉案文章。三面向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中和经世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涉案文章授权。另,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图书、公证书及光盘、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依据合同获得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中和经世研究院未经许可使用的文章与涉案文章一致,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各类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对于律师费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二、被告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二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和经世信息技术研究院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