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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瑞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瑞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308号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XXX幢A部位。法定代表人DENISEROBINRUTHERFORD,董事长。被告王瑞涛,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转账记录。经审查,该证据确因客观原因,原告不能自行收集,故本院决定进行相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孟高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培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