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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班代才与万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代才,万恩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80号原告:班代才,男,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万恩果,男,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代才诉被告万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恩果无法取得联系,故原告班代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班代才承担。审判员  江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