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班代才与万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代才,万恩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80号原告:班代才,男,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万恩果,男,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代才诉被告万恩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恩果无法取得联系,故原告班代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班代才承担。审判员 江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