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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林诉被告张小龙、毛宝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林,张小龙,毛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2民初339号原告王红林。委托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龙。被告毛宝利。原告王红林诉被告张小龙、毛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赟、被告毛宝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林诉称,2015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张小龙因偿还别人借款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44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第二被告以登记在其名下的福特牌小型轿车(陕CQZ0**)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小龙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也不愿意与原告联系,致使原告债权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小龙清偿原告借款44000元,被告毛宝利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小龙未答辩。被告毛宝利辩称,因为被告张小龙将身份证丢了,于是张小龙出资以我的名义买了一辆车。2015年7月,张小龙向原告借款,说是以车作为抵押,要求我在借条上签字,我害怕车在这期间出事故,就以车主名义签了字。半个月之后,张小龙把车从原告处开走了,现在车已经过户到毛晓亮名下。对于借款的事实我认可,但这是原告和张小龙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张小龙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王红林借款44000元,张小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红林现金44000元整(肆万肆仟元整),期限一月,现将汽车陕CQZ0**作为抵押。如到期未还,王红林有权自行处理车辆。一月期内,因王红林造成车辆事故,由王红林本人承担,与车主毛宝利无关。借款人张小龙、车主毛宝利”。再查,陕CQZ0**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毛宝利。2015年11月27日,该车办理了变更登记,车主变更为毛晓亮,车号变更为陕CF07**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车来那个信息查询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小龙向原告王红林借款44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及被告毛宝利的相关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毛宝利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毛宝利以其名下的动产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权已经成立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主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被告毛宝利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致使原告的抵押权难以实现,其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担保义务,即以抵押物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毛宝利辩称,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小龙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红林借款44000元。二、被告毛宝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小龙、毛宝利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莉人民陪审员  巨招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苟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