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楠楠、冯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楠楠,冯树刚,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25号申请人:刘楠楠,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冯树刚,男,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朱峰,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刘楠楠与被执行人冯树刚、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寿胡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