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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梅娜与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娜,尹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303号原告:梅娜,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琳,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怀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梅娜与被告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伟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娜的委托代理人吴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娜诉称:2016年2月25日,被告以信用卡还款到期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的账户42×××79打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使用3天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2月25日,被告以信用卡还款期限到期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梅娜人民币壹拾万元。(用于卡号为42×××79费用)借款人尹琳2016.2.25”。当日,原告通过其徽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账号为42×××7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分两次各转账50000元,共计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天,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梅娜借给被告尹琳100000元的事实成立,该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娜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梅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尹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