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叶学贵与苏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贵,苏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935号原告叶学贵。被告苏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贵与被告苏玉生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学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学贵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