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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叶学贵与苏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贵,苏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935号原告叶学贵。被告苏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贵与被告苏玉生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学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学贵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