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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诚明与被告长沙古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平、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诚明,长沙古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平,张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李诚明。委托代理人潘建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古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法定代表人马冬山。被告张国平。被告张国华。原告李诚明与被告长沙古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韵公司)、张国平、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韵公司、张国平、张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诚明诉称,2013年3月份,被告古韵公司拟修缮其古韵山庄,并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了被告张国华,被告张国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张国平。被告张国平将该工程前期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张国平、张国华约定:木工装模定额单价为50元/平方米,钢筋工制作定额单价为1000元/吨,混凝土定额单价为35元/立方米;记时工中,泥工和副工单价为170元/日。之后,被告张国平聘请了徐正德为现场管理员、易正午为现场施工员,管理和指导现场施工。原告根据需要,自2013年3月7日开始组织工人入场按照被告古韵公司的要求施工直至2014年1月14日。根据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签证单及工程量确认表等,原告的总工资为182530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上述工资款,但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15年6月17日,被告张国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古韵山庄人工工资182500元,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约定期限界满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分文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2500元及其逾期法定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逾期法定利息标准确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9月17日开始计算。被告古韵公司、张国平、张国华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开始,原告根据被告张国平的要求,带人在被告古韵公司住所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该公司范围内施工,施工范围包括修下湖、修水渠、建花池、植树、修上湖等,双方对工资给付标准进行了约定。2014年1月14日,原告所负责的工作完工。原告经多次催要工资款未果后,2015年6月17日,其与被告张国平结算,并要求张国平出具欠条,为此,被告张国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书》,载明:“今欠李诚明古韵山庄人工工资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三个月内付清。张国平,2015.6.17”。三个月期限界满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付清所欠工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由此成诉。上述事实,有欠条承诺书、古韵山庄计时工、现场签证单、庄园装模工程量、古韵山庄土建工程分项计算表、庄园上湖模板工程量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诚明与被告张国平经协商后,按照被告张国平的要求从事施工任务,双方对施工工人的工资计算方式有口头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亦有现场签证单为证,张国平在相关单证上均签字确认,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李诚明在完成施工任务后,其与被告张国平进行了结算,张国平亦出具了书面的欠条承诺书,被告张国平对欠付的工资款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被告张国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工资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国平支付工资款18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平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资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因逾期支付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额应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9月1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张国平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未付工资款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工资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原告施工地点为被告古韵公司所在地,所施工的项目亦为该公司自有工程项目,因此,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应为古韵公司。古韵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张国华为该工程的转包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国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国华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诚明劳务工资182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未付工资款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工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长沙古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张国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 盛人民陪审员  黎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