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韩翠香申请执行杨光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66号申请人:韩xx,女,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五台县蒋坊乡人。被执行人:杨xx,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五台县豆村镇人。申请人韩xx申请执行杨xx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