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卫红与郝海飞、郝明春、侯福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红,郝海飞、郝明春、侯福银、山东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瑞德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2号申请执行人孙卫红被执行人郝海飞、郝明春、侯福银、山东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瑞德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卫红与被执行人郝海飞、郝明春、侯福银、山东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瑞德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