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明国与耀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国,湖北耀翔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郑明国。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湖北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耀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明国与被告耀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明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秀英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杨国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