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明国与耀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国,湖北耀翔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郑明国。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湖北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耀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明国与被告耀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明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秀英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杨国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