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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传海与宁波市江北庄桥八方汽车车身维修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海,宁波市江北庄桥八方汽车车身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海。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庄桥八方汽车车身维修部,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主要负责人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庄桥八方汽车车身维修部[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48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63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