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性,汉族,1982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新民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80185338。法定代表人:苏礼夏,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渝足劳人仲案字(2016)第29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523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友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