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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达博长城锡焊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达博长城锡焊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园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世军,男,1957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博长城锡焊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9号。法定代表人胡智信,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小鹰,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壮,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达博长城锡焊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由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由北京新北铜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