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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富与被执行人南京长宏电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富,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长宏电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大棚村,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栖霞区飞花工业园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2176233-9。法定代表人汪国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初字第1298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按执���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屋租金收入人民币290000执行长  王红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