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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施建金与陈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金,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施建金,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容,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施建金与被执行人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金堂民初字第2891号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施秀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一期6-2幢5层18号的住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4095**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施建金已胜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建金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施秀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一期6-2幢5层18号住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409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