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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长妹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长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潘长妹,女,194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潘长妹申请宣告曹招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长妹诉称,潘长妹与被申请人曹招连为母女关系。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潘长妹向法院申请宣告曹招连失踪。经查,曹招连,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港口曹村117号,身份证号:。与申请人潘长妹系母女关系。2009年12月,被申请人曹招连离家后未归,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5日发出寻找曹招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招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招连至今下落不明已六余年,虽经本院发出公告查找亦杳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曹招连未婚,无子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招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