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竹林与李国红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竹林,李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袁竹林,男。被执行人:李国红。袁竹林与李国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2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国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竹林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李国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竹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国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竹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0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