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雪与温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温静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54号原告:曹雪,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温静静,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诚(系被告爱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与被告温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雪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