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剑兴与江阴市华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剑兴,江阴市华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635号原告程剑兴,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华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锡澄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可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达,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小帮(受张永达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剑兴诉被告江阴市华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剑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剑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剑兴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0元(原告程剑兴已预交),由程剑兴负担。审 判 员 张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海书 记 员 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