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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黄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黄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5-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虹桥南路271号。负责人林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峰,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职员。被执行人黄从莉,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从莉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期内利息4847.7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有关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周家桥小区3幢二单元602室(产权证号00××07),被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151万元价格公开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尚余1400755.52元由申请人领取。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黄从莉名下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已履行1400755.52元,仅剩利息99092.18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