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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爱梅、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梅,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梅。被执行人:周婷婷。李爱梅与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婷婷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李爱梅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婷婷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爱梅执行款81230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118.4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婷婷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置处置/*处置,申请执行人李爱梅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